北京市質監(jiān)局已起草了《北京市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辦法》)、《北京市委托加工食品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食品備案辦法》)、《北京市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jiān)督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及《北京市食品生產企業(yè)違法懲戒現場公示工作規(guī)程》(以下簡稱《工作規(guī)程》)等4個配套條例,并公開征求意見。
《許可辦法》規(guī)定,企業(yè)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除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外,還應符合規(guī)?;a的要求,例如應具備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生產場所;應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應具備食品安全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檢驗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等專職人員,這些人員總數不得少于10名。
《指導意見》中規(guī)定,作坊不得接受其他企業(yè)的委托加工;禁止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超市銷售生產加工的食品;作坊禁止生產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等。
《備案辦法》中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禁止委托或被委托生產乳粉、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添加劑。
《工作規(guī)程》規(guī)定,要對食品生產企業(yè)的嚴重違法行為進行公示。嚴重違法行為包括: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機關的;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法條的,例如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
■部分條例摘要
《許可辦法》規(guī)定了吊銷企業(yè)食品生產許可證書的6種情形:
故意使用衛(wèi)生部開出的食品添加劑“黑名單”中的物質;
故意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故意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地溝油;
故意在食品生產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如摻假食用植物油脂、牛羊肉、蜂蜜、綠豆糕、藕粉、芝麻醬、調味品等食品;
故意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再加工生產的;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的。《工作規(guī)程》中規(guī)定,要對食品生產企業(yè)的嚴重違法行為進行公示:
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機關的;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法條的,例如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
《許可辦法》規(guī)定,企業(yè)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除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外,還應符合規(guī)?;a的要求,例如應具備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生產場所;應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應具備食品安全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檢驗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等專職人員,這些人員總數不得少于10名。
《指導意見》中規(guī)定,作坊不得接受其他企業(yè)的委托加工;禁止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超市銷售生產加工的食品;作坊禁止生產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等。
《備案辦法》中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禁止委托或被委托生產乳粉、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添加劑。
《工作規(guī)程》規(guī)定,要對食品生產企業(yè)的嚴重違法行為進行公示。嚴重違法行為包括: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機關的;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法條的,例如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
■部分條例摘要
《許可辦法》規(guī)定了吊銷企業(yè)食品生產許可證書的6種情形:
故意使用衛(wèi)生部開出的食品添加劑“黑名單”中的物質;
故意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故意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地溝油;
故意在食品生產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如摻假食用植物油脂、牛羊肉、蜂蜜、綠豆糕、藕粉、芝麻醬、調味品等食品;
故意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再加工生產的;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的。《工作規(guī)程》中規(guī)定,要對食品生產企業(yè)的嚴重違法行為進行公示:
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機關的;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法條的,例如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