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牛羊屠宰管理,保證牛羊產品質量,保障居民身體健康,昆明市農業(yè)農村局將于9月25日舉行《昆明市牛羊屠宰管理辦法》立法修訂工作聽證會。
《昆明市牛羊屠宰管理辦法(修訂)》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牛羊或者牛羊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本辦法所稱牛羊產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毛、角、筋等)。
聽證稿指出:
主城規(guī)劃區(qū)內的屠宰廠(場),應當實行規(guī)?;?、機械化屠宰,其他區(qū)域逐步實行。
牛羊屠宰廠(場)的設置不得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文物保護區(qū)等保護范圍內并遠離有毒、有害場所,不得妨礙或者影響周邊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經屠宰廠(場)進行肉品品質檢驗并合格,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加蓋驗訖標志,檢驗不合格和未經檢驗的牛羊產品不得出廠(場);病害肉類在動物官方獸醫(yī)監(jiān)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無害化、環(huán)境保護設施及設備的正常運轉。
牛羊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對牛羊及其產品的進出廠(場)檢疫檢驗結果和處理情況的登記制度,登記資料應當保存不少于2年。